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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11-1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实验室的科学管理,保障师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厦门大学《关于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化工学院安全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实验室。办法对学院检查小组权利与义务作出规定,并对学院各级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安全检查的程序及内容作出说明。

第二章 安全检查小组构成和职责

第三条 学院安全检查小组由学院分管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技术后勤室主任、学院电工、院办安全秘书、学院物业主任等学院管理人员以及各基层单位安全员组成,根据工作任务,必要时抽调经验丰富的教师代表参加。

第四条 安全检查小组对学院各实验室的安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其中,各单位安全员在本单位实验室履行其职能,学院管理人员在学院管理层面及学院公共部位履行其职能。

第五条 各单位安全员对本所各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周一次,检查登记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院办安全秘书备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具有责令其整改的权利,对本单位定期检查(或整改结果)有上报学院管理人员的义务;学院管理人员对全院各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抽查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具有提请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整改的权利,对检查(或整改结果)有定期上报学院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第六条 学院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配合安全检查小组的工作,具有接受监督检查并整改的义务。

第七条 学院安全领导小组作为安全仲裁机构,对安全检查小组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核,签发整改通知书。

第三章 学院安全检查程序

第八条 安全检查小组实地考察实验室,对实验室安全状况作出全面评估并如实填写《化学化工学院安全检查登记表》,实验室负责人核实后签字。

第九条 安全检查小组依据检查结果对各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检查人员要如实填写《化学化工学院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提交学院安全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经学院安全领导小组批准下发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依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学院安全检查小组。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小组将于整改通知书下发10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于不整改的实验室提请学院安全领导小组下发橙色整改通知书。橙色整改通知书经学院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下发实验室负责人。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小组将于橙色整改通知书下发5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于仍然不整改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小组将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实验室在醒目位置装贴有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等主要事关安全的规章制度,不得忽略。

第十四条 对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贴有厦门大学固定资产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对实验室化学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重点为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大桶试剂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实验室不允许存放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品,以上两类药品必须存入化学系剧毒品专用房;实验室原则上不允许存放剂量多于使用2天的有机溶剂。实验室的药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药品柜应定期进行整理。

第十六条 对实验室水电气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存在线路老化、违规使用花线、乱拉线问题的实验室,当场责令其整改;存在钢瓶未固定、钢瓶混放问题的实验室,下发整改通知书;存在通风橱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对当事人当场警告并责令改正;卫生状况较差的实验室,应当督促该实验室进行打扫。

第十七条 对实验室实验垃圾分类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禁止空试剂瓶、手套、针筒、实验用纸张、针头、破碎玻璃仪器等实验垃圾进入生活垃圾处理渠道;有机溶剂、腐蚀性废液尽量用大桶容器回收,严禁倒入下水道;废药品、废液贴上标签,填写药品中文名称等内容,随时通知物业人员上门收集;严禁实验室内堆积过多的废液、废药品等实验垃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详述事项,按化学化工学院以及学校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备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