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营造安全、舒适的实验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厦门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厦门大学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厦门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一条 学院党政一把手是学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担任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按照学校部署,组织开展师生实验室安全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抓好学院实验室安全队伍建设;完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指导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第二条 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实施;负责组织学院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落实对全院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定期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总结。院党委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书记配合、协助分管副院长抓好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学院实验室安全秘书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各平台负责人、课题组长是本平台、课题组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为:组织开展本平台、课题组成员安全教育工作;根据本平台、课题组的特点和业务工作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守则;确定本平台、课题组内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选聘本平台、课题组安全员。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安全员对所属平台、课题组实验室安全负直接责任,其职责为:负责所属实验用房安全、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经常对所属室实验人员尤其是新进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督促新进人员参加学院组织的安全培训、消防演练及安全知识考试,每周至少对所属实验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及卫生情况巡查并将检查结果以邮件形式上报学院办公室。
第四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应认真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做好实验室安全具体工作,排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研修《安全环保》课程,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课程考试合格、签署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外来学习、交流学生及进修教师需积极、主动学习安全环保知识,参加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试并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应通晓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应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五条 实验室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 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实验室开展具有安全风险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要配备好相应的安全设施。项目需经学院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 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实验室在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将设计方案报学院技术后勤室,由技术后勤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报送学院行政后勤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申请人和学院主管人对工程有监督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工程质量问题、影响环境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解决。施工完成后,由申请人、院主管人、学校有关人员进行质量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看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不得遮挡配电箱。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三)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四) 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用于化学相关类实验的加热设备严禁使用开放式电炉。
(五) 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应积极接受学院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掌握所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本实验室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及所在大楼的疏散通道。
(二) 各实验室配备的消防器材须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院补充和维护。
(三)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一) 各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采取专业的防护措施;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规划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处置,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目相符。
(二) 各实验室使用剧毒品必须严格按学校学院规定程序申报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三) 各实验室在使用压力气瓶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并定期检测,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易燃气体气瓶不得与助燃气体气瓶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检测报警装置。竖立放置的气瓶应用链条固定,防止倾倒。
第九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 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 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用品和实验动物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 使用细菌、病毒、疫苗等实验样品的实验室,必须妥善存放,专人管理,并建立健全申购、领取、发放、使用、存储登记制度并做好详细记录,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二) 各涉辐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并落实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申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对涉辐人员应当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三) 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联用锁及监控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装置。
第十一条 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主要是化学品、生物制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处置单位进行实验废弃物清运和处置,各实验室应该科学规范做好实验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
(二) 实验室应以危废源头减量化为原则进行危险废物回收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危废排放,对自身有能力处理的危险废物可先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减轻危险废物处置压力。
(1) 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再倒入学院配备的相应的大垃圾桶之中。
(2) 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稀释中和处理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实验产生的有机废液在确定不产生剧烈反应的前提下,各实验室应尽量用大塑料桶回收,随时填写回收记录卡并在废液回收标签上注明成分,少用或不用小玻璃瓶回收废液;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
(3) 实验中产生、弃用的有毒有害固态物质、过期药品和只能用小瓶装的废液不得随意丢弃,应张贴学院专用标签,用中文填写好废物成份、日期、出处等内容,向学院实验室安全秘书申报批准后,通知物业专职人员上门回收。
(4) 放射性废物和感染性废物必须妥善保管,按学校相关规定向学院实验室安全秘书申报处理,严禁随意堆放、丢弃。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三)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
(一) 学院委托检验机构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日常使用中发现电梯故障应停止使用电梯并立即报告学院。
(二) 禁止超载运行,禁止强行开门或阻挡电梯自动关门,禁止推拉、硬掰、依靠电梯内外门,禁止穿戴实验手套操作电梯。
(三) 如遇发生火警、地震等灾害时,请勿乘坐电梯。
(四) 电梯失控时,应立即按下紧停按钮,仍不能使电梯停止运行时,乘坐人员应保持冷静,做好承受因轿厢冲顶、撞底而产生冲击的动作准备(曲腿、弯腰),并利用一切通讯设施(如警铃按钮、通讯电话等)通知有关人员,等待救援,切勿撬门跳出。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 学院对各实验用房的责任人、安全员、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责任人联系电话有变更时应及时报告学院办公室更改。
(二)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进食、睡觉。
(三)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定期对实验室内过期、废弃药品进行清理,教师离校和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妥善处理好自己的药品和样品;每日实验室结束时,使用人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关闭情况,确保实验室安全。
(四) 实验室更换门锁时应将一套新换门锁钥匙交给学院物业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根据实验需要,实验室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管理
(一) 实验室发生地震、水灾、火灾、爆炸、中毒、化学品泄漏、打架斗殴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学院,启动应急预案,力争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二) 台风季节,应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和学校、学院发布的台风信息。台风来临前,各实验室务必做好门、窗、水、电以及重要部位的检查和加固防范工作,离开前一定要做好实验室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各安全员、贵重仪器管理人员在台风期间手机应保持24小时开机,如有紧急情况,学院将及时通知到位,重点部位和重要单位(特别是大型仪器室)需安排专人值班。如遇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学院办公室值班人员和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卫生检查与事故处理及奖惩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 各平台、课题组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自查,对实验室安全隐患,不得隐瞒或者拖延上报。安全员应按照学院规定,定期将检查结果报送学院。
(二) 学院每月组织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卫生检查,实验室应配合学院检查并对检查小组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学院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学院将予以全院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实验室,将视情况提交至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实验室事故处理及奖惩
(一)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立即报告学院,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二) 实验室应配合学院、学校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对隐瞒和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将按照学院、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三)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学院辖内各实验室,由学院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一、厦门大学化学化工学院课题组(教学科研平台)安全责任书;
二、厦门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三、厦门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4月修订)